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男子下班后猝死公司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男子下班后猝死公司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谢邀!按《工伤保险条例》中参保人员按正常的路线上下班途中,到达工作岗位或到家前,因突发重疾立即送医在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的,可以认定为视同工伤死亡,按工伤死亡待遇赔偿。
你的问题是在正职单位工作后又到兼职单位上班,哪怕这个兼职单位在正职单位和家里的路途中间,只要进入了兼职单位的大门,就不是正职单位来处理的工伤或其它死亡的问题,工伤保险的钱也不是那么容易拿到的。
至于兼职单位为其购买了意外保险,就应该是兼职单位与商业保险的理赔问题。
谢谢邀请!
下面分别回答你的几个疑问:
1、兼职工作的下班途中猝死,买了意外保险,是否算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依据条例规定,你这个朋友在下班途中发生了意外,但是意外是自己猝死,不能认定其他因素的责任,所以想要获得公司赔偿,则要有充分的证据认定他的猝死,是因为兼职工作导致,否则无法定责任。也就无法判定工伤,当然,如果兼职公司认可你朋友的猝死是他们的责任,那就好办了,我相信现在的情况可能是不被兼职单位认可。
只有拿出充分的证据,去证明你这个朋友在兼职工作时导致了身体的损伤,成为猝死的诱因。才可能走公司的工伤赔偿。
2、兼职单位需要承担怎样的赔偿责任?
如果不能认定属于兼职单位的责任,则兼职单位可以不做任何赔偿,当然,处于人道主义,可能会由单位拿出点钱安慰下死者家属。
只有在认定属于兼职单位工伤的情况下,兼职单位才承担赔偿责任。
3、正职单位需要负责任吗?
死者猝死的时间、地点已经不属于工作范围了,故正职单位不需要承担责任。
但是可以出于人道援助给于一定的慰问金,给多少看单位的意愿。
所以,人还是不要太拼,身体垮了,得不偿失。
---END---
不属于工亡
从你所述,明显不属于工亡。
现在不说你同事家属与兼职的公司之间什么关系。就说下班途中猝死问题。
依法工伤保险法,在合理上下班时间和合理的上下班路线,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可认定为工伤。
下班途中猝死,明显不符合上述条件,因此,不能认定为工亡。
再加上,做兼职,是否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与兼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若不存在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那更加不能认定工伤。因为认定工伤的前提是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赔偿问题
1.兼职公司为其购买意外保险,若属于意外保险赔偿的范畴,那就有赔偿。
2.正职公司要负其非因工死亡的责任。
很高兴回答这个问题
首先先看《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属于工伤的情形,对照一下就知道属不属于工伤,谁要承担责任。
1、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伤场所内,因履行zd工作职责而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版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权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上述情形的视同工伤,并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待遇。
综合上述,无论是被认定为工伤情形,还是视同工伤情形,都没有猝死算为工伤的情形,所以该情形不会认定为工伤。
其次,工伤是在上班时间或上下班中,有明确的时间限制,你的同事家属是另外一家兼职公司下班 途中发生猝死的意外,所以和正职单位没有关系。
第三,工伤不包含猝死的情形,但看兼职公司的工作,对身体有没有伤害,和这起猝死的原因有没有关联,如果有可以追究一下兼职单位的赔偿责任。
第四、兼职单位有给他买意外险,看能不能报意外险。
员工在加班的时候猝死还要赔公司损失?没弄错吧?不论什么时候人命大于一切,在加班的时候猝死,无论什么理由都不能让员工担责,无论你多么赶工期,任务多重!你应该是赔偿员工才对,再怎么说他是在工作期间猝死的无情,于理,于法都是赔偿员工才对!
我说你听,每天学一点劳动法
这个问题太尖锐了!
最近的一个案例,员工拒绝完成紧急任务的加班而判赔1.8万元,引起了大量网民的围观。
但是,上述案例与你所提问的员工在加班中猝死造成单位损失的假设,两者之间还是有很大区别的。
区别就在于其中一个重要细节:主观状态!一个是员工在主观上是拒绝加班的!另一个是员工主观上并不拒绝加班,更不希望疾病发生,对未能完成紧急任务没有一点过错!
所以不能得出单位也可以要求猝死员工承担损失这一结论。
员工因为身体健康原因,未能如期完成单位安排的紧急任务,并且造成单位延时交货,单位承担买方(买卖合同相对方)的违约金是毫无疑问的!买方才不管你卖方员工是否在加班过程中死亡的事实,只会认为卖方没有合理安排,完全是卖方内部事务,与买方无关。买方的这一抗辩理由百分之百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总之,单位的违约金损失是必然的!
但是,正因为猝死员工主观上毫无过错,即使单位参照邗江法院的这一案例去追究员工责任,也是不可能得到支持的!
如果职工是在加班过程中猝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 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的,视同工伤;根据该条例39条规定: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根据国家统计局今年公布的最新的2019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42359元。 这样得出2020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2359元×20=847180元。
大家好,我是@农村小伙L
如今因为工作压力大,竞争是十分激烈,劳动者猝死的案例也是不断增长,而且还有这个增长的趋势,那到底怎么样才算是工伤呢?劳动者过劳死亡,公司是否要承担责任呢?那承担哪些责任呢?下面我们来了解一下。
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如果劳动者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可认定为是工亡或视同工伤。或经抢救48小时无效死亡算工伤,加班并不属于正常工作时间,按照条例是不够成工亡的。
但是,根据《侵权法》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承担侵权责任。
那么也就是说,劳动者在下班后猝死的虽然是不构成工伤,但是如果用人单位存在侵权行为导致劳动者猝死的话。家属是可以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总而言之。加班猝死不算工伤,只能要求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公司是要赔偿的
首先,我想说明的是他不是工亡。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如果劳动者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可认定为工亡或者视同工亡。 如果劳动者是在下班后,未在单位安排工作中或时间(加班),猝死,按规定不构成工亡。具体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虽然加班系自愿行为,但是加班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有因果关系,且公司对员工的加班行为知情且同意,则该企业仍旧有侵权责任,需要支付赔偿。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男子下班后猝死公司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男子下班后猝死公司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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