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杀妻藏尸凶手已死刑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杀妻藏尸凶手已死刑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这样的人渣不会有任何想法,因为它根本就没有人性,看看它平时的表现,试想一下哪一个正常人会养蜥蜴蛇这些冷血动物的?除了一副皮囊稍显好看外其他的一无是处。换女人跟换工作一样的频繁,没有一份工作是从头干到尾的,任性随意残忍,把结婚这样的人生大事当儿戏,兴头一上来就结婚腻了就想离婚。就是这样的品性害了一个乖乖女的一生。每一对夫妻都有的再正常不过的吵嘴都能导致它杀人,杀了人之后还用受害者的钱到处旅游开房。尽可能的在临死前享受一番。毫无悔意毫无愧疚。可见这畜生人性丧失到何种地步。判了死罪后还想上诉,还有脸上诉?也难怪对于这样的畜生脸已经不重要了。
当然不会,死刑是其必然的结果。
笔者认为一审法院的判决完全正确,无论是法律适用,还是在事实认定上,都无懈可击。其母上诉的原因,无非就是说朱晓东有自首的情节,不应当判处死刑。可是一审法院已经认定其为自首了,只是认为其自首的情节,并不足以对其从轻量刑。
由于此案社会关注度高,且调查的时间较长,可以这么说,案件的每一个细节都非常清楚,所以就算其母提起上诉,也没有对案件事实提出什么争议。她翻来覆去强调的就是自己的儿子还是个孩子。
这种说法真是搞笑,在你眼中你的儿子还是个孩子,还很乖,其实他就是个人渣。你说你儿子心痛,那是他“最爱的老婆”,可你儿子在婚姻期间有两段婚外情,这就是爱老婆的表现?实际上,在离婚不成后你儿子就想摆脱他“最爱的老婆”了,在“无意”中掐死老婆后,然后用老婆的信用卡外出到韩国旅游,当然不是一个人啦,是与他心爱的情人一起。
这些事实还不够打脸吗?你真是够拼了,为了你的儿子就可以枉顾事实吗?你的独生子是宝,难道人家的独生女就不是宝?你这样溺爱儿子,说实话,儿子的今天就是你“惯”的结果,他必须要为自己犯下的罪去承担后果!
谢谢邀请。
不可以不死刑,如果不判死刑,那真的会凉了整个关注这件事的全国民众的心;不判死刑于情于理都难服众;不判死刑更对不起杨丽萍及她父母,父母怕会寒凉绝望,杨丽萍也会死不瞑目。因为我们都明白,罪犯的自首行为根本不能为他丧尽天良的有预谋的杀戮行为减轻丝毫的罪过。何况我们知道他在杀人之后的行为,更是让我们难以接受,义愤填膺。
再一个,我们都知道国家有规定说罪犯如有自首行为在量刑时可以为其酌情减轻刑罚。我认为这也是因人而异的,罪犯自首也是一种心理行为,即他对自己的犯罪有悔恨之心,从心里觉得自己做错了事,是在其自认为犯错了,甘心接受惩罚的心理状态下到公安局自首。但是我们看朱晓东,杀妻藏尸之后三个月的时间用被害人的财务挥霍消遣,在其觉得再也瞒不住的情况下才由其父母陪同前去自首。这样的行为,你们觉得他有半点愧疚之心吗?没有!那么,我们有必要考虑他的自首行为吗?
再者,他犯罪之前买的冰箱藏尸书,这种有预谋的变态杀人,我们留着他再让他实施犯罪吗?
还有,所有的新闻报道里我们都没有发现,朱晓东和他的那对好父母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对杨丽萍的父母说一句对不起,道一声抱歉。他们还来上诉,想要减轻刑罚,告诉他们全国人民都不答应!
谢谢邀请!
朱晓东一审被判死刑,由于该案件全国关注,所以一审的审判不存在逻辑上的错误,所以即使是二审,也没有理由来推翻一审,所为可以预料二审朱晓东还是会维持原判。
杀人并不一定判死刑,这个是分情况的,是否判死刑,取决于该案件是否造成社会的恐慌和法院认为你后续是否会对社会存在威胁。
打个比方:
同样是杀人,你在房间杀人和你在公共场合杀人在性质上就有很大差别。
不造成社会的关注和舆论,你干什么都会留有一定的余地,但是你当街杀人,造成了社会的恐慌和不良的舆论,那很大几率就是死刑。
同样,你只是单纯的杀人和杀人后侮辱尸体等在性质上是有本质区别的。
在和谐社会不需要变态,而藏尸还和尸体生活几个月之久,这就说明这个人的心理素质极其的变态,甚至病态。
而法院考量的时候,会认为如果不判死刑,等其出狱后,这样一个病态的心理素质会对周边人群和社会造成威胁。
而按律本来就可以判死刑,那为什么还要留这个定时炸弹?
所以这就是为什么故意杀人和故意伤害致死的区别。
故意伤害致死是说,我的本意是伤害,但是由于以外其死亡了。
而故意杀人是说,我的本意就是要杀死对方。
2者在性质和目的上有极大的区别,所以量刑也有极大的区别。
同样故意伤害致死,根据性质上也有极大的区别。打个比方:
你打架,不小心你捅了对方一刀,伤其内脏造成死亡,这种的话,一般也就以故意伤害罪判15年而已。
但是,你打架,拿刀砍了对方几十刀,最后,对方送医院,失血过多,死亡。
同样是故意伤害致死,但是后者,法院会认为你手段残忍,社会危害性极大,这样有很大几率判无期甚至死刑。
所以干一行,就要专一行,不要画蛇添足,否则,就是把后路堵死了,有什么理由不判死刑?
我认为,朱小东的死刑不会因其母亲的上诉而改判。其理由有三:一,从整个犯罪过程来看,是一起有预谋、有计划形为,并没有点滴冲动和过激失手的迹象,二,让舆情哗然的是杀人后表现,透支被害人的银行卡无节制的消费和用被害人的身份信息约炮开房,没有丝毫悔过,可谓性质恶劣。剖尸藏尸一百多天,逍遥自在,可谓手段残忍。三,虽有在一百多天后父母陪同投案的自首情节,定性自首,不足为据,减轻处罚,更难让人接受。父母的形为只能说是深明大义,畏惧法律。发酵的舆情和案情的进展也是逼其自首的主要因素,父母的深明大义不能抵消罪犯的罪恶,正象一人犯罪一人担当,不连累他人一个道理。
愚拙之见,见谅。
你儿子是独生子,人家女儿也是独生女,如果女方是出生贫困家庭,罪犯可能逃过一死,可惜女方家庭也不错,男方家里多次,也托许多次别人和女方家里沟通,什么人死不能复生啦,200万赔偿等,女方坚决不答应,一定要法院以命抵命,老实说这男子也和我住在不远,男子确实是很帅很帅的外,也的确是一无是处,养不教,父之过,现在一切都晚了。
从该案件现有的信息来看,犯罪嫌疑人许某获死刑处罚的概率并不小。不过,被判死缓也不是不可能的事。
为什么说死刑的概率大呢,有以下一些因素:
1、据7月23日许某自己交代,他是因与妻子产生家庭矛盾,于是在7月5日凌晨趁妻子来女士熟睡时,将其杀害。
单就这一情节来讲,当时来女士处于睡眠状态,并未招惹许某。他单方面在主观意识的支配性将妻子谋害,许某的行为属于名副其实的单向故意杀人。
2、许某还交代,他将妻子谋害后,有将妻子分尸,并将尸块通过马桶下水道冲入化粪池。这是一种极其残忍的杀人手段,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所以,许某的行为属于情节严重的故意杀人。
3、许某在作案后,故意隐瞒自己的罪行,并且编造了弥天大谎,不仅增大了破案难度,也导致警方耗费了大量本不需要耗费的精力和公共资源。针对许某这种恶意的故意行为,应该考虑罪加一等。
4、在刑事犯罪中,对犯罪嫌疑人的量刑需要依据犯罪行为的情节严重程度。
依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出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情节严重的情形包括了四条,其中第二条为:利用烈火焚烧、长期冻饿、逐渐肢解等极端残忍的手段杀人。许某的作案手法完全符合这一条。
综合以上三方面的因素,对于许某手段残忍的故意杀人的犯罪行为,比较适用于死刑的刑事处罚。
缓刑的概率较小
1、许某的犯罪行为要想获得缓刑,只有一种可能,即许某在被捕后如果能够积极主动的认罪,并且配合调查、指认犯罪现场、寻找来女士的尸首等,有悔过之意。那么,有可能会因他的这些悔改表现,而考虑适当减轻对他的处罚,也就是缓刑。当然,这是从正常的情形去考虑,但许某的状况比较特殊。
2、在该案中,有一个情节需要重点考量,原本这个案件可以在一天之内破案,但由于许某存在侥幸心理,想逃避过法律的制裁。故而,以谎言的方式自编、自导、自演了一出为自己洗脱罪行的大戏,体现出了许某作案后仍不知悔改的真实心态。那么,许某归案后的主动认罪、配合调查等行为,属于他本该履行的义务,同时也是他走投无路后的一种选择,并不一定是他的真实意愿,因此,不应该成为对其减轻处罚的理由。
其他因素
另外,还有一点需要合并考量,许某归案后,他前妻的闺蜜又怀疑许某与十几年前自己16岁的女儿在家中被害案有关,要求警方调查,警方也对那起旧案件展开了调查。如果许某确实与那则陈年旧案有关,那他便涉嫌两起命案,数罪合并处罚,死刑基本无疑。
结束语:杭州许某杀妻案本身还没有调查完毕,而且又可能牵涉到另外一起案件,所以,对于许某如何量刑,暂时不会有结果。但结合诸多因素考量,死刑的概率远大于缓刑的概率。
大家认为死刑和缓刑哪个概率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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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的角度,这个问题是一个量刑问题,需要一个当然的前提,即杀妻案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系该犯罪嫌疑人所为,且法庭审理后确认了该犯罪事实!因为任何人未经法庭审理判决,不能认定其有罪,所以当被确定有罪后,才能考量其量刑的问题!
好了,回到问题本身,从法律角度,楼主的提问是想问该犯罪嫌疑人故意杀人罪成立,他是否会被判处死刑,执行方式是立即执行,还是被判处死刑,但适用缓期两年执行!
这里还需要解释的是,如果经过一审法院判决死刑,且立即执行,并不会立即就执行,如果被告人上诉,还会经过二审,不管是没有上诉只有一审或者经过二审,都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但还要报请最高人法院核准,核准后才会执行死刑!
如果是判处的死刑,但执行方式缓期两年执行,这里不是缓刑,缓刑是不会被羁押,但缓期两年被告人仍然会被羁押,如果在两年内,被告人没有违反相关规定,那么被告人的死刑将会变为无期徒刑!
那么,解释了上述的问题,我们再来看,如果杀妻案的犯罪嫌疑人最后经过庭审被确认犯故意杀人罪,那么是否会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还是缓期执行呢?或者是无期徒刑?
影响量刑的主要因素有这些:
一是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恶性,即是否出于非法目的!
二是犯罪嫌疑人的作案手段,方式是否残忍!
三是是否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产生恶劣的社会影响!
四是是否逃避侦查,对抗侦查,毁尸灭迹,销毁证据!
五是是否主动到案,坦白!
六是是否存在立功的情形!
七是案件的起因发生,被害人是否有过错!
那么从本案来看,公安机关披露的细节还很有限,但可以肯定如下几个情况,被害人是被杀害后,又被毁尸灭迹;嫌疑人是被抓获的!那么,我们假设下,如果嫌疑人为了非法侵占财产或者出于其他非法目的,采用残忍手段杀害被害人,又进行了分尸,灭迹,逃避侦查,又没有立功,即使具有坦白情节,嫌疑人也极有可能会被判处死刑,且立即执行!
但是由于本案嫌疑人作案极其隐蔽,且具有很强反侦查意识,那么,即使杀人的基本事实可以认定,但如果作案细节部分难以查清,估计也会影响本案的量刑!
最后,相信本案终将水落石出,严惩凶手!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杀妻藏尸凶手已死刑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杀妻藏尸凶手已死刑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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