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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次一个人夜晚露营,内心还是有些害怕的,因为别人都有伴,只有我一个人在帐篷里觉得很恐怖
2.大家一定不要一个人露营,因为这一次我一个人夜晚露营,遇到了一个很恐怖的男人,这次经历真的吓到我了
死刑现场很繁琐的,不是他今天死了就行了的!
死刑犯到刑场之后得先验明正身,然后活着的时候拍张照片证明活着的,交给法警执行之后现场检查院监督确定执行过程结果后签字,法医验尸,确认死亡现场再次拍照,证明已经执行完毕确认死亡然后签字。
最后得把这些全部装到卷里面传回北京,这中间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错误都是重大事故!出车祸了现场怎么执行?
第一注射药品没在押送死刑犯车队的车里。
第二不在刑场固定场所现场不能开枪。
第三他还没有验明正身。
第四没有法医拍照出具死亡证明。
第五检查院没现场监督不会给你签字。
这五个少一个都不行你说现场怎么可能当场执行!
还有他被判处的是死刑,死刑是一种刑罚,不是他死了就算完了,是要通过法律手段来剥夺他的生命权。
这是法律的效力体现!
所以现场一定会先组织救人。
但是押送死刑犯不是一个车去了拉回来就行了,
为了避免出现任何不定因素我们是有预案的,所以根本不会出现这种事故!
你可能不知道,执行注射死刑,在将针头插入死刑犯的静脉血管前,执行人员会用酒精棉球消毒。
难道是怕死刑犯感染吗?有这个必要吗?当然有必要,这是他们的权利,受宪法保护。
死刑犯大都是十恶不赦之人,对社会和他人造成了不可原谅的伤害,尽管如此,他们还是公民,直到死亡那一刻,都享受作为公民的权利。
而且他死亡的方式,必须是被确定的死刑执行方式,如枪决、注射,这才是合法的。
如果在押赴刑场的路上发生车祸,这时,他依然是公民,抢救他是义不容辞的责任。
如果放弃抢救,就是执法人员的渎职行为,恶意放弃的,从法理上来说,甚至还涉嫌不作为故意杀人。
在美国就曾有这么一个案例,一名死刑犯在临刑前就餐时,喝了不少酒,在执行死刑前不到40分钟,他突发脑溢血身亡。他的家人提起诉讼,要求监狱赔偿,最终获赔3500000美元。
一般而言,这样的事情绝对不会发生,因为执行死刑是一项重大执法活动,事先必然经过精心计划,周密部署,妥善安排,确保万无一失,且执行死刑的随行车辆有开道车辆、保障车辆、押解车辆、执行车辆,警戒车辆等,故押解执行死刑的车辆发生车祸的可能性微乎其微。
假如,我是说假如,押解途中真的发生车祸,仅就法律规定而言,除了在执行死刑期间可能存在的死刑犯检举揭发、怀孕或者判决可能错误等情形外,车祸不属于法定的暂停执行死刑的事由。但是,笔者以为针对这一重大偶发事件,如何处理主要取决于车祸的具体状况,因为执行死刑有着严格的诉讼程序,其目的除了捍卫法律的尊严、维护司法权威之外,还有保障人权的必然要求。
死刑犯也是人,享有作为人的基本权利和尊严,所以现在执行死刑的方式亦由枪决转变为注射,这就让死刑犯无需直面冰冷的枪口,不需置身喧嚣旁观的人群,不再有一弹爆头的血腥与恐惧,让死刑犯在最后的人生时刻保留了应有的“尊严”。
发生了车祸,有伤就要治,这毫无疑问,关键是受伤的程度,另外还包括押解人员是否受伤等,这一重大事件完全是偶发的,肯定第一时间要层报最高人民法院,一方面针对人员受伤情况进行救治,另一方面认真评估是否还具备执行死刑的条件,并与上级法院保持密切沟通,随时听候指示安排。
笔者认为,是否继续执行死刑除了上级法院的指令外,最重要的就是死刑犯的伤情,如果只是一般的皮外伤,随行的有法医,简单包扎处理即可,这不会导致死刑犯在伤痛中被执行死刑,并非不人道。执行死刑是严肃的执法活动,不能因为这一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车祸就停止执行死刑,这是维护生效判决既判力、捍卫法律尊严的必然。
如果死刑犯的伤情较为严重,出现伤筋动骨的情形,这就不是一般的伤情,俗话说“伤筋动骨一百天”,死刑犯必然需要承受伤情的痛苦,及时送医救治是人道主义的必然要求。如果对一个伤痕累累并正在承受痛苦的死刑犯执行死刑,不仅不能捍卫法律的尊严,反而会将神圣的司法活动置身于“无情无义”的境地,有违法律“保障人权”的规定和刑法“谦抑性”的原则,暂时对死刑犯进行救治,不会影响之后继续执行死刑,它会让死刑犯及其亲属亲历司法“温情”的一面。法律无外乎天理、国法、人情,法律的刚性与司法的柔性并行不悖,定会让死刑犯感受到司法的“关怀”,充分认识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对于执行死刑也会“心服口服”。
法律的尊严和司法的权威并不都是严刑峻法,它还包括对人性的关爱和对人权的保障,任何一项刑罚执行活动都不是孤立的存在,它既是生效判决的兑现延续,也是法治宣传教育的重要阵地,只有让法律的尊严传递正义的力量,让司法的权威彰显人性的光环,让法治思想渗透于人的内心,法律才能真正成为人们崇尚的信仰。
正如德国哲学家康德曾说,这个世界上唯有两样东西能让我们的心灵感到深深的震撼:一是我们头顶的灿烂星空,一是我们内心崇高的道德法则。
以上系笔者愚见,不妥之处敬请谅解,欢迎批评指正,谢谢谢谢!![作揖][作揖][作揖][作揖][作揖][作揖]
这种情况是极为罕见的。虽然死刑犯被判处死刑后,死亡才是他最终的结局,但在没有执行死刑之前,还是要保障罪犯的人身安全的。假如真有车祸这种极为罕见的事情发生,肯定要先对罪犯进行抢救,尽可能使他活下来,可以这样说,这个时候救活他是为了之后合法合规的弄死他。
我听说过二审后,以及核准执行的命令下来之后,罪犯忽然生了疾病,肚子疼得打滚,看守所及时送医,并做了阑尾炎手术,住院期间也得到了无微不至的照顾,以至于罪犯笑着对看守说,要一直病下去多好啊,他可能每天都不想醒过来,醒过来就要面对现实——那马上要跨越生死边界的现实。
出了院,犯人养的白白胖胖的,后来还是如期上了路。上路前,家属带来了很帅气的衣服,笔挺的青年装,使他看起来像民国的富家少爷,白色的衬衣领子,一尘不染,若不是五花大绑的被武警战士控制着,他看起来像带恋人看电影的幸福青年。
死刑犯,在没有正式执行死刑之前,他的生命健康权,人权,一定是有保障的,这就是新时代的法制精神。
死刑犯在押赴刑场路上出车祸?那是不可能的事!
你们有谁听说过死刑犯在路上出车祸的吗?
死刑犯押赴的路上都是以车队形式行进的,而且重要路段都由交警提前实施管制。以我们那时候为例,第一辆车是交警的前导车,第二辆是公安部门的警卫车辆,第三辆才有可能是押解车辆,这种情况怎么可能出车祸。
当然,凡事都有两面性,世上没有决对的东西,假设真的出现意外突发情况又该怎么处理呢?
我认为根据当时的现场情况会有两种处理结果!
如果车祸比较严重,己经无法保证顺利执行,只能暂停执行,抢救人员的同时,押解死刑犯返回
我这里有个真实的案例,在六十年代,我市有一姓吴的劳改释放人员因本身会武功,便以收徒为名聚集了一大批两劳人员,做下了多起重大恶性案件。后吴某被抓获判了死刑。
执行当天,其手下聚集了几卡车的人在车辆必经路段准备拦截刑车,在双方对峙时为了不使事态进一步扩大,当天执行不得不暂停,刑车返回了看守所。
我想说的是,如果在执行时发生了不可预料的突发情况,为必免事态扩大,暂缓执行是有先例的。
也就是说,假如刑车发生了车祸,在无法保证顺利执行,而且离看守所路程较近的情况下,积极抢救伤者的同时可能会返回暂缓执行,但这种可能性不大。
继续押赴刑场执行
死刑执行过程需要多家联动,公检法,武警以及医疗保障,死刑执行程序一旦启动是不会轻易暂缓的,没有极特殊或人力不可抗拒的情况是不会停止执行的。
另外,死刑执行过程中如何保证和处理突发事件都是有应急预案的,所以现场决不会发生慌乱或手足无措的情况,一定会按照预案有序的进行处理。
车祸只会影响到一部分人并非全部,在安全警戒方面还是可以保证的,实在不行还可以迅速调派人手来补充来保障执行。
在这个大的前提下,很大概率会继续赶赴预定刑场执行,因为此时的刑场早己有武警和公安做好了双重警戒。
另外,还有一种可能,那就是需要执行的死刑犯只有一人或两人,寻找就近安全可靠人迹稀少的地点就近执行,因为死刑执行地点并没有硬性规定的。
对于硬度大的奇石,原始包浆的完整的确重要。原始包浆即石皮,是我们欣赏的重点。有时,一块奇石,若石皮明显崩缺,对石形、石色和图案、纹路的影响是致命的,其价值会大打折扣。只有石皮完整无缺的奇石,才有更大的收藏价值。图一腊石 石高16cm,图二 沙漠漆 石高20cm,图三 腊石 石高15cm,图四 腊石 石高18cm,图五 大化石 石高25cm。
题主你好,很愿意回答你这个问题,奇石的自然包浆在我的理解就是奇石呈现在人们面前之前天然形成的包浆,也称之为水洗或风砺包浆。
一、硬度、尺寸、重量大的奇石,因其千百年来接触水面冲刷或砺风劲吹的受面仅仅是部分,不是全部的,奇石整体完整的包浆不可能形成,需要后期介入,人气、水、油的长久养护,奇石才能退去火气和浮躁,开启灵性,形成的包浆才有了精神内涵。
二、玩奇石讲究人石合一,奇石包浆之美在于它具备了柔和内敛的性格,呈现出古朴、苍老、稳定、成熟的气质,历史的厚重。奇石是大自然的鬼斧神工,宇宙的精灵和神物,但是奇石再精美也是由人类赋予的,世间万物唯有人才具备发现美的智慧,所以俗话说得好:精美的石头会唱歌,其实歌者就是人类自己。
粗浅的见解,贻笑大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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